今年一月一日,内地数部重要法律开始实施。对身处内地的港企而言,最重要的大概莫过于○七年三月十六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及○七年十二月六日国务院颁布的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虽有过渡期安排,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内地「双轨」税制的正式併轨,并印证了内地在吸引外资甚至经济发展方面已进入新时期。
众所周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内地改革开放以来,提供税收优惠一直是全国性吸引外资的重要政策,亦是各地方竞争获取外资的法宝。这方面,最为港人所熟悉的莫过于所谓「免二减三」,即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盈利之年开始,免征首两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其后三年企业所得税。类似的给予外资企业之特别税收优惠使得内地的内外资企业在税负方面不平等。
外资黄金时代终结
就立法而言,外资税负优惠最初有专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保护;到一九九一年该两法被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基本税率为33% 的颁布于九三年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整个过程中,外资企业在立法、政策层面整体享受着相对于内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这就不难理解,为甚么曾有不少内资企业热衷于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变成「假外资」。
但是,随着内地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总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吸引外资水平不断提高,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呼声亦不断高涨,其结果便是现在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应废止。税负方面,外资的黄金时代正式终结。
中央政府之所以选择当前时机实施上述转变,当然和内地现在的经济强劲密切相关。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内地企业税收制度的改变可以大致归结为「两统一,一区分」,即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统一对特区内外企业的区别对待;区分不同性质产业给予税负优惠。无疑,这种转变体现了内地对外资已不再无甄别地渴求,同时,通过产业导向推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政府考虑的重点。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废止对制造业外资企业「免二减三」优惠;废止浦东、深圳等经济特区内制造业企业的各种企业所得税负优惠,包括15% 至24% 不等的低税率;二、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 ;三、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企业继续保持税负优惠,对环保、节能企业给予税负优惠;四、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提高对新技术等研发费用的抵扣,并统一内、外资企业对人员工资的抵扣。
上述种种内容,明确体现了中央发展节能、环保及创新型国家之意欲,并体现了世界税负政策之主流。
设五年过渡期安排
对于本港商界而言,已经获得的税负优惠将被如何处理亦是十分值得关心的问题。在新税法中对此有笼统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原免二减三规定是从企业实际盈利之年起算,新税法要求即使未有盈利,亦从○八年起算五年优惠期。针对上述笼统规定,国务院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体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15% 税率的企业,○八年按18% 税率执行,○九年20% ,一○年22% ,一一年24% ,一二年25% ;原执行24% 税率的企业,○八年起按25% 税率执行。
本栏曾从多角度阐述过在内地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内地对吸引外资态度的微妙变化。新税法及其实施再次印证了这一变化。
对于港企,特别是中小企业,新税法及其条例的实施表明港企身份在内地的特别优待又失去了重要一块。现在,是时候更关注于企业创新能力本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