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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青岛新闻网  2008-01-04 14:33:00 

 

卫办医发〔2006〕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鼓励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城市、单位和个人,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卫生部决定,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进行联合表彰。经商有关部门同
意,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规定,拟定于2006年底前召开2004-2005年度全国无偿献血表彰会议,现将评选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年度为2004-2005年度

       二、表彰奖项及条件

       根据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医发〔1999〕第335号),本次大会表彰奖项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个人和单位)、“无偿献血先进省(市)、部队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

       1.“无偿献血奉献奖”是对自愿无偿献血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包括金奖(献血40次)、银奖(献血30次)和铜奖(献血20次)。

       2.无偿献血次数累计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3.此前已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者,献血次数自2004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获得其他奖项者,可在原献血次数的基础上累计。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无偿献血促进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

       1.单位奖: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2.个人奖: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3.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各界人士;以及此前已取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在2004年-2005年间继续无偿献血4次(每次献全血400ml或机采血小板一次)以上者。

       (三)无偿献血先进省(市)、部队奖。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是对取消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指标,临床供血100%来自非行政指令性自愿无偿献血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或设区的市(含直辖市所属地级建制的区县)的表彰;“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是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的表彰。

       (四)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此次表彰增设“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是对自愿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进行表彰。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时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应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各奖项的评审和申报工作,核对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择优推荐符合“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二)各奖项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逾期上报者不予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三)此次申报仍采用软件与纸质上报相结合的方式。

       1.关于使用软件上报要求:卫生部已组织对原“无偿献血表彰申报信息系统”进行了修订和升级。新版的信息系统可于2006年8月1日起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网站(www.minke.com.cn)下载。新系统已封装上一年度表彰中奉献奖申报者的数据信息。具体操作请参见软件中的说明。

       2.关于纸质资料上报要求:申报“无偿献血促进奖”须将典型事迹材料与申报表一同上报。申报“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汇总(申报软件可自动生成)后上报,原始申报表留档备查。上报的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或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公章。

       (四)“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申报汇总表、“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和个人奖)申报表、典型事迹材料以及原始电子数据分别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各一份;“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军队系统“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和个人奖)申报表和典型材料报送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五)“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直接报送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六)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申报有关奖项的,受理该献血者申报要求的地区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将其在本地区以外的献血记录复印留档,避免遗漏。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衣梅 胡翔

       联系电话:010-68792201、68792199传真:010-68792513

       E-mail:xyc@moh.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联系人:赵振岗 杨舒琴

       联系电话:010-64024971传真:010-6402474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邮编:100007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文俭

       联系电话:010-66886582传真:010-66886582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甲3号邮编:100842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张雪

       联系电话:010-65126600传真:010-65594484

       地址:北京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邮编:100010

       附件:无偿献血表彰申报表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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