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售药店要分级了 “试点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印发各市局征求意见
■划分为一、二、三级
■非药品要设“专区”
■二、三级药店全天供药
本报济南12月13日讯 13日,记者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该局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分级管理试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已印发给各市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举将有利于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有效发挥其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并切实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
据了解,根据该《试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则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与中药饮片等。
在《试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三级药店的经营面积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三级零售企业药品营业场所面积的要求是:设区市城区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城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80平方米。
另外,还明确规定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的,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并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而且要求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该《试点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二、三级企业具有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设置夜间售药窗口,能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
另外,规定二、三级药店必须配置计算机管理系统,连锁门店与企业总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以满足经营全过程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有利于实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
据介绍,针对该《试点标准》(征求意见稿),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9日前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结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正式的“试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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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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