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赵健) 11月26日,建设部网站公布了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通过的新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廉租房建设中的保障办法、资金来源、审核、监管等环节的工作做出了规定。按照新的规定,今后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新的《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门联合签署。《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五种渠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另外,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对廉租房建设,国家通过减免行政性收费来鼓励开发,《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新的《办法》对廉租房配租和使用中的监督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另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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