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发布程序,理顺信息发布渠道,整合信息资源,确保信息收集合法、发布及时、内容客观、导向准确、运行规范、责权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及成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食品放心工程进展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展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循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与各有关执法部门的网络平台进行友情连接,由各部门共同做好对《青岛市食品安全网》的维护工作。第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提报奖励机制,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综合分析结果报国家、省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区、市和监管部门。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市农委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农产品种植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畜牧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畜产品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水产品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质监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经贸委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市场蔬菜、生猪屠宰等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卫生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第九条 各区(市)食品安全主责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收集与报送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范围主要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涉及的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程序。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类和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等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将纸制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市)食品安全主责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员队伍,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要求: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食品安全主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须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信息报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在每季度底将各单位信息报送数量、采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分析与处理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分析、归纳和整理后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或分析、调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经整理、分类后,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统一管理:
㈠ 信息真实,来源可靠;
㈡ 符合科学依据;
㈢ 信息资料、数据完整;
㈣ 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指导、借鉴意义。
第十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统一管理的信息,视情向国家、省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各区(市)及新闻媒体报送、传递。
第十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应建议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十九条 对真实性、科学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复杂、矛盾的信息以及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付食品安全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或由食品安全分析与评估专家组进行论证。第二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领导对信息的批复,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区市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章 发 布
第二十一条 完善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布、通告、分析或评估报告、消费警示或提示等。涉及本市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视情向社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未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对内发布和对外发布。对内发布是指通过公文、传真、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简报等形式,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发布是指通过报刊、电视、电台、政府或部门公开网站等媒介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法定职责内的重要食品安全信息,需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披露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并搭建平台,由相关单位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涉及其他部门或多部门职责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进行统一协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并视具体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及时在《青岛市食品安全网》上登载。第二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食品安全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与发布的食品安全情况有关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并解答新闻单位提出的问题;重要的食品安全情况不定期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对外公布;媒体反映出现偏差或误报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协调,加强引导,澄清不实传闻,同准确报送食品安全权威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本系统、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四)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五)阻挠、干扰市食品安全网络平台建设的;
(六)对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保健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