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张潇丁) 近日,家住四方区安达路某处的市民顾某、卢某、徐某、禹某收到了四方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们诉青岛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挡光侵权赔偿纠纷有了一审结果——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四人5万余元。
据了解,顾某、卢某、徐某、于某是四方区安达路某小区的居民,他们的房屋原本一天都可以接受阳光照射,但从2005年开始,某城建公司在他们居住的楼前建起了工程,且该工程将四人居住的房屋严重遮 挡,使房屋通风不畅。四人曾多次找城建公司赔偿,但一直未果,随后诉至法院。
原告在法庭上称,城建公司工程将他们一天都可以接受阳光直射的房间变为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采光时间的阴暗房间,严重损害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并造成原告房屋的大幅贬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挡光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5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公司在四方区安达路实施的工程是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该工程从土地招标、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施工验线等建设者应有的政府审批文件一应俱全。旧城改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市区内建新楼势必会给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设者只能尽量减少这种影响,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故不能接受原告的索赔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5月,被告通过竞拍取得了工程的开发和建设权,并先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手续,该项目共计三座楼,位于原告所居住房屋的左前方,其中二号楼距离原告居住房屋的间距约为15.58米。经办案人员到现场勘验,用平常人的标准认定被告建设的2、3号楼,尤其是2号楼确实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遮光。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如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给予合理补偿。本案被告虽然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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