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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就《物业管理条例》接受在线访谈:街道办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

青岛新闻网  2007-10-31 09:27:46 

 

 

据新华社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30日就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涉及业主利益表决三大变化

网友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规定非常关注。

陈伟说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原来的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做指标的,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他占的面积比较大,所以影响表决的结果,而现在增加了表决人数的规定,这是增加了一个标准。

第二个大的变化是为了使表决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决比例,变成了一个普通、多数表决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二分之一。

还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在旧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项的规定,而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

  

  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称谓改为了物业服务企业,为何要做这种称谓上的调整?一些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

姜万荣表示,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突出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在条例中规定得很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做服务。现在由于部分企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使有些业主感觉到物业管理企业不是在做服务,而是在做管理。

  基层政府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对于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一些网友提问,地方政府部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具体职责?

陈伟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方面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监督,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危害了业主的利益或者作出了与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时候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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