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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提高2℃ 今冬新热季将执行新供热条例

青岛新闻网  2007-10-29 09:26:32  青岛日报

 

本报讯 在近几年连续快速增加城市供热面积扩大城市供热普及率的同时,青岛把如何提高城市供热质量让市民享受更多温暖作为工作的努力方向之一,千方百计地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今年修订完成并在今冬新的供热季节执行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充分地彰显出了这一民生关怀。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张文告诉记者,我市自1997年制定《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以来,已先后于2004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目的是进一步满足城市
居民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快速发展。今年的修订除了进一步明确对供热单位加强政府监管之外,主要是进一步提升了城市供热的质量。其中,将供热温度标准由过去的“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修订为“不得低于18℃”,并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也就是说,从今年冬天开始,青岛的城市供暖室内最低温度比过去提高了2摄氏度。依据这一新的供热标准,条例对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也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增加了“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的条款,并增加了退费时间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用热居民的权益。此外,针对居民普遍装修的实际情况,我市在原来全面禁止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对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造成的供热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上,明确规定了仅限于“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为供热单位的免责条件,这样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利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因入住率、现有住宅发展供热用户安装率等引发的投诉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新建住宅入住率达到60%、现有住宅申请安装率达到60%,供热单位应当供热。与此同时,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热费计价方式,即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

据介绍,新条例对供热企业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法规的名义确立了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并要求供热单位设立投诉机构,公开24小时投诉服务电话,设定了投诉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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