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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由全体业主决定 物业不能越俎代庖

青岛新闻网  2007-10-24 13:01:20  青岛日报

 

    “自从上月楼道内装了电视后,我中午就没睡过安稳觉。”住在市区某幢高层底楼的李女士抱怨说。更让张女士难以理解的是,安装时她一点都不知道,问了周边的邻居,大多数也是装好后才知道的。与物业公司交涉,对方却答复,装电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类似情形在青岛的一些住宅小区并不少见,而对这些广告,物业公司都要收费。其中,不少广告都属物业公司自行接揽,最多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通告一声,多数业主
事先并不知情,对广告收入的用途更无从知晓。

    已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的界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这就是说,现在小区住宅电梯装不装广告、楼宇电视这类行为,须由全体业主决定,除非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否则物业公司不能“越俎代庖”。

    同样,眼下常见的一些物业公司擅自把小区公共地下车库改变为经营场所、出租公共运动场所收取使用费等行为,现在也不被允许了。因为《条例》已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不仅如此,小区内失窃也与物业公司有了关系。

    如我市某小区在装有录像监控系统并24小时有保安值班巡逻的情况下,一高层住宅5户住户凌晨接连遭小偷入室偷窃,造成不同程度的财物损失。事后,失窃住户为要经济补偿,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漫长的“拉锯战”。

    记得几年前,一位读者问记者,说她家被盗窃了,而这个小区还有24小时红外装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当时的答复只能是看当时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跟物业公司协商。

    现在,再发生此类情形,对物业公司而言,就不只是赔偿那么简单了,极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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