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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 购买地面车位款项可要求退还

青岛新闻网  2007-10-09 09:28:01  青岛财经日报

 

 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涉及诸多民生热点问题,“我家被前面新开发的楼房挡住了阳光,这损失按什么标准赔偿?”“今后再用小区内的地面车位是否就不用给钱了?”“我已经购买了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呀?”“十一”期间,这些问题成为岛城百姓议论的热点。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其居住小区内车位使用、所有权的困惑。

“今后再用小区内的地面车位是否就不用给钱了?”王先生问道。

据了解,市民王先生四年前
在市内一小区购房时买了个车位,用于停放私家车。“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于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我以前花钱买的车位,难道所有权就这么没有了?”

记者翻阅了《物权法》,根据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随后,记者采访了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董丕征律师。董律师表示,已经有不少业主向其咨询有关物权、车位的法律问题,“‘十一’长假之后相关争议、纠纷或许将会集中涌现。”董律师说道。

董律师说,新实施的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当时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新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王先生恰恰属于这种情况。对于像王先生这样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有关其处分公共区域的行为提出异议,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退还购买车位款事宜,如果协商不成,购买地面车位的业主可到法院提出有关车位购买合同无效的诉讼。

“《物权法》规定小区内车位的使用和分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求,但对如何具体操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董律师说道,由于共有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车位处分权、受益权等应归属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目前,虽然业主对这种车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尚不能满足车位平均分配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公司,由物业负责管理,收益归小区业主共同共有,收益分配方式也应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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