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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7年10月1日)
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服务时间调整的通知
二、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税服务厅服务时间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市南国税局、市北国税局、四方国税局、李沧国税局、崂山国税局和车辆购置税办公室的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时间统一调整如下:10月至次年5月,办税服务厅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6月至9月,办税服务厅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30。
请您根据以上服务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宜,谢谢!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2007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2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5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本着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span>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的初始核定
新办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初始核定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万元版、25份专用发票。
新办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初始核定可以设定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25份专用发票。
二、 专用发票月用量的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核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月用量。
(一)成立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定月用量,纳税人可按核定的月用量一次领购完毕。
(二)成立不足一年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定超限量份数、领购次数及有效期,发票发售岗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票种核定信息。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如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且在本月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依据上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三、 专用发票超限量的审核
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超限量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及纳税情况在纸质资料和综合征管系统中同步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纳税人申请调增发票领购数量的原因。
2.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收入与应纳税额情况,计算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是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纳税人是否长期零负申报。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的纳税人,或纳税人当年(当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的按上年)实际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50%以上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出具评估结论,按评估结果确定审核意见。
3.对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的纳税人,以及近三年内有因有偷税、骗税等行为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结并移送,或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的纳税人,应从严审查。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核流程及权限
1.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纸质审核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具体为:
八区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2个工作日内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等途径对纳税人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案头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查,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核实结论”栏内填写审查情况并提出增量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税源管理科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完成终审工作。
五市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2个工作日内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等途径对纳税人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案头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查,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核实结论”栏内填写审查情况并提出增量意见后报送税务分局局长,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完成终审工作。
(三)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超限量申请表》;
3.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
4.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
5.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
凡通过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可查询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终审完毕后,各项申请、审核资料由终审部门留存。《超限量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专用发票超限量审核的有效期
专用发票超限量审核有效期的核定应按照纳税人行业类型、纳税信用等级、经营纳税情况、最高开票限额等进行确定。
(一)对成立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其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月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及以上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成立不足一年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为当月。
四、专用发票月用量的票种核定及防伪税控信息修改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用量发生变化后,首先由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然后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的IC卡信息。为方便纳税人,八区上述两岗可同时设在办税服务厅,但不得由一人兼岗。五市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设在各税务分局,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设在信息中心。发票发售岗可以根据实际核定数量,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
五、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新审核时限与权限的启用
为使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纸制审核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机内文书工作流一致,市局按上述划分的审核时限及权限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调整,并定于9月1日起启用新的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核流程。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8月31日下午5时前将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的超限量审核文书全部终审完毕,对到期未终审的文书一律予以删除,待9月1日启用新机内文书工作流模版后重新录入。
六、本文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四章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2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及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严格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纸质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具体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并提出增额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签批意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长。
(三)税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局长接到审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成终审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终审完毕后,审批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票种核定及防伪税控信息修改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生变化后,首先由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然后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的IC卡信息。为方便纳税人,八区上述两岗可同时设在办税服务厅,但不得由一人兼岗。五市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设在各税务分局,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设在信息中心。发票发售岗可以根据实际核定的开票限额,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
四、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提报的资料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01号,以下简称“限额审批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有效期限的管理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动态管理仍按“限额审批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审批时限与权限的启用
为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纸质审批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批一致,市局按上述审批时限及权限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了调整,并定于10月8日起启用新的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批流程。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且已进入市局终审环节的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文书,市局于9月30日中午11时前全部终审完毕;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且未进入市局终审环节的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文书,市局不再审批,一律予以删除,待10月8日启用新机内文书工作流模版后重新录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七、本文自2007年10月8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五章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市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各局在9月10日前组织收缴清理。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鹏辉电子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已查结, 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国税罚告字(2007)第5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单位2003年取得杭州乘风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7332.12元,计入原材料成本337247.88元,经鉴定为伪造的发票,你单位在公安讯问笔录承认发票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55362.93元(递减留抵税额1969.19元),并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5362.93元。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期满33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依法视为送达。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向我局书面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处以补缴增值税55362.93元及加征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55362.93元的税务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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