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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失物可向失主索要保管费

青岛新闻网  2007-09-30 11:48:18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拾金索要报酬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丢金者悬赏重谢的话,是否该另当别论?如果悬赏重谢了,原物到手又反悔,拾金者该咋办?《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解读]

领取失物要支付保管费

  对于领取遗失物是否要支付费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说法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但费用是不合理的,失主有权拒绝支付。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合理不合理之争,这个与传统观念等因素有关。对此,《物权法》没有规定。李教授认为,这就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如不能解决只能诉诸法院。

失主应按承诺支付酬金

  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

  李曙光说,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但如果失主没有承诺,拾得人是否可以索要呢?比例是多少?李教授称,《物权法》回避了这些问题,但国际上有将遗失物价值3
%~20%作为报酬的惯例。

  在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即书信、文件、钥匙等物品的报酬如何界定,《物权法》也没有说明。李教授认为,这在以后的执行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并称,上述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会逐步发现,并通过实施细则来调整界定。

失物半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

  对于失物半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的规定,李曙光说,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失物时要支出一笔保管费用,如果半年内没有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弥补保养成本。

  但他认为,如果是价值不高的失物,可以在半年内收归国有。但如果是价值很高的物品要视情况而定,不应统一收归国有。李教授说,在执行中可以计算保养成本,在失主交纳保养成本费用后,将物品返还,这样国家也不受损失,个人利益也能得到最大保障。

[争议]

正常保管与侵占失物咋界定

  《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但究竟什么是侵占,什么是正常的保管,两者如何界定呢?

  《物权法》肯定了拾得人具有索取遗失者承诺悬赏金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人质疑,若拾得人并不积极去寻找失主,而是等待失主悬赏呢?对此,有专家称,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客观上等待拾得遗失物悬赏金的行为没有超越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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