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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维护现状留有余地

青岛新闻网  2007-09-29 15:31:17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每次物权法审议中都是热点。对此,六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七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国家地少人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安身之本,他们一旦失去住房,就将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政策留有余地,这次稿子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禁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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