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沃尔得半年英语免费学
·利群集团德泰酒店抢滩胶南
·青岛大学08全日制MBA火热招生中
住在青岛>精彩专题> 正文
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编 占有

青岛新闻网  2007-09-29 14:50:32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页面功能   】【新闻爆料】【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图片新闻
 
热点资讯
· 沃尔得半年英语免费学
· 利群集团德泰酒店抢滩胶南
· 青岛大学08全日制MBA火热招生中
· 樱之华日语学校打造日语精品班
· 中信美国运通信用卡提供旅行奖励
· 青岛黄金地段户外广告牌招商
· 利客来杯博客大赛 千元大奖等你拿
· 海尔推出Casarte卡萨帝高端子品牌
· 浦发银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
· 岛城名师大型口语公益讲座
· 赴美国、澳大利亚留学快速路
· 最快捷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