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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家宅归谁?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青岛新闻网  2007-09-29 14:04:01  新京报

 

拆毁老宅侵犯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能看见‘自动续期’写在《物权法(草案)》里,真是非常好!这一条太重要了。这等于让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会长王超斌”

“有了房,扎了根。”这是贯穿于百姓心目中的传统观念。就目前中国现状而言,一般的百姓辛苦大半辈子才能攒下足够的钱买下一栋房子。但买下房子的人又在担心另一个问题,“70年后我将住哪里?”

 

有关土地使用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使用权届满之时,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绝对的收回权利。土地被收走,附着其上的房屋及其所有权将不可能继续完整存在。

许多百姓在想到这个问题时,都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地都没了,是不是我的房子不被保护?是不是要把我的房子炸掉?于是,物权法中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条款为世所瞩目。

  为什么规定为70年?

物权法草案五审稿中,曾提及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业主想继续使用,应自动续期,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金。

根据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

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期限为何确定为70年?难道住宅的寿命只有70年吗?

有专家认为,土地是一种资产,要考虑人们拥有这种资产的经营、回报情况。结合国际经验,制定了70年的期限。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伟表示,这与人的寿命长度也有关系,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就是70岁左右。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说,70年是最高年限。

  续期没有条件限制

 

但不管是多少年,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的有期限转让,和房产无期所有权面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地是国家的,开发商享有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但业主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到期后的土地怎么办?

刚刚通过人大审议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就是说,房地产住宅用地的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王利明教授就此说,而且,续期没有条件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续,百姓完全不必担心房子被炸掉,老无所居。

  续期时是否该收费

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么收费等问题都没有在物权法中规定细化。

王利明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讨论草案时,暂时回避了这个问题,主要考虑到现在即将到期的房子极少,问题还不严重。但他预计,10年后,大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就该到期了,问题将会十分严重。他说,争取10年内在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对其进行规定。

从目前来看,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
办不办手续,都不影响使用和处置。

  拆毁老宅侵犯房屋所有权

甲于1997年3月16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该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甲交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和备案登记。公元2067年3月17日,甲发现自己已经居住了70年的住宅楼,正被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拆毁,只剩断壁残垣。甲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经律师指点,物权法在60年前已获通过,现已适用。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虚拟法庭 开发公司应赔偿损失

  本虚拟法庭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公司侵犯其房屋所有权,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该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范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甲。现查明乙公司未经过甲同意,非法拆毁

 

(本案纯属虚构,但确是对60年后可能发生纠纷的合理预期。)

  ★对比解析 购房者房屋所有权受保护

  本案的焦点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在物权法未出台之前,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覆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购房者在70年后仍然拥有其所购买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非法拆毁其所有的住宅,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应当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热议  “自动续期”赢得多数票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七审直到定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条文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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