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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 住宅改为经营场所须业主同意

青岛新闻网  2007-09-25 09:10:45  青岛财经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初小燕 通讯员 刘洁 孙爱军) 日前,市民李先生到李沧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咨询办理营业执照程序时,提出其拟选定的经营地址设在李沧区某小区居民楼三楼,已经和房主签订租房合同。工商管理人员告知,根据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住宅不能随便改变为经营性场所,如需改变性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由于准备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李先生在10月1日以后提交材料,就需要提供业主的同意证明。

  

  住宅办公司证明难开

但是,李先生开证明材料时,却遇到了大麻烦,邻居不同意其在此设立公司。“我已经和房主签订了租期为三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已交付一年租金,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同意我公司在该场所经营,要求我们更换经营场所,我该怎么办呢?”准备开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李先生焦急地询问工商管理人员。万般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找房主协商取消合同,重新选择经营场所,但是他同时也向房主支付了一定的违约金。

据工商管理人员介绍,由于企业注册准备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物权法》实施在即,工商管理部门为了减少企业的损失,在企业咨询注册时,都提前告知申请人如果经营场所在住宅小区,还应当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其在此经营保证不扰民的证明,同时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申请人反馈的信息表明,他们在请求开具证明时却屡碰钉子,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小区居民楼内经营,有利害关系的邻居也拒绝签字。

  

  住宅将告别经营性用房

据工商管理人员介绍,自10月1
日起,《物权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于绝大部分业主并不希望与公司作邻居,也就是说《物权法》实施后,居民住宅一般情况下将不再允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据了解,由于企业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一些公司仍然会租赁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不扰民证明,将无法办理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提醒企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慎重选择经营场所,10月1日以后租赁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应先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避免出现已交付租金该场所却不能作为合法经营场所进退两难,导致企业无法顺利取得营业执照的局面。

  

  企业经营负担将加重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企业只需要提交物业公司的证明,就可以进行注册登记。记者了解到,一些刚起步的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等因素的制约,在租赁经营场所时也是精打细算,选择住宅为经营场所的现象较为普遍。

《物权法》的实施让经营场所与住宅说“再见”,这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以李沧区为例,一处80平方米的住宅月租金在1000元左右,若租赁同样面积的写字楼,月租金得3000元以上,每年的经营成本增加两万多元。这对于一些小公司来说,不是个小数字。在市南区,这个数字会更大。业内人士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后,将进一步促进楼宇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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