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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讯 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
《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根据《办法》,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热力销售价格在城市供热价格改革的过渡时期,实施按面积收费价格和按使用热量收费价格两种并存的供热价格。同时还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此外,因供热与民生息息相关,此次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在联合下发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调整热价时,政府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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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http://house.qingdaonews.com/content/2007-06/15/content_77698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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