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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购买了一处商品房,该房屋已交付验收合格,他已入住,但物业公司借口天冷,为防止管道冻裂,停止供应自来水。目前他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该房屋已交付给张先生,且张先生已入住,房屋的所有权属
张先生所有。业户与供水、供电单位之间建立了供水、供电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内的水、电供应是由相关的供水、供电部门负责的,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权擅自停止对业主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的水、电供应,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电力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对业主的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务中,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受有关部门委托代其收取水、电费,但也只是代收费用而已,有关部门并未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能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授权,是一种对业主的侵权行为。业主不按合同约定缴纳水、电费时是一种违约行为,是一种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供水、供电部门与业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也可以诉讼程序解决。
楼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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