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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潇丁)
把房子典当出去两年,到期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形成绝当。日前,市北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初某支付原告青岛市金达典当行本金8万元及典当综合费,该典当行对设立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了解,2004年7月8日,初
某将位于本市四方区人民一路的一处房屋在青岛市金达典当行办理了典当业务,典当期限为两年。同日,双方在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证,他项权利人为该典当行,产权人为初某。该典当行当日支付给初某当金8万元。2004年7月29日,双方申请市北区第二公证处对典当契约予以公证。2006年7月7日,按照当时签订的典当契约,初某典当的房屋已经到期,但是初某即不续当也不赎当形成绝当。无奈之下,该典当行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初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查明:该典当行与初某签订了一份典当契约,在契约中约定:当物为该处房屋;月综合费率3%,当金为85000万元;该处房屋是初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初某与该典当行之间签订的典当契约,已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典当契约约定典当期限为两年。初某在向该典当行支付综合费用4948元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于2006年7月7日形成绝当。典当期间,初某应当按照约定向该典当行支付综合费用。因此,初某应付综合费用为57600元,在已经支付4948元的前提下,初某尚欠金达典当行综合费用52652元及本金8万元。此外,该典当行作为他项权利人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应对该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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