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吕某同意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让出一间给前妻和女儿。两人离婚13年后,吕某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5年的房屋租赁费。昨天,记者从市南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1993年,吕某和姜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由吕某承租,而吕某和姜某各住一间
直至再婚或有新房源。2000年4月,吕某获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按照相关房租规定每月向前妻收取租金。2001年12月之前的房租,吕某在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已经获得了支持,前妻也已经付清。5年后,吕某在前妻没有搬走的情况下,再次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从2001年12月至今的租金,共计735元。

  面对吕某的第二次起诉,姜某辩称,当年她和吕某离婚,房子就该由两人共同承租,而吕某到夏津路房管所购买房屋时隐瞒了离婚的事实,所以吕某购买房屋是违法的。

  尽管在吕某第一次起诉要房屋租金时,姜某曾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但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姜某现住在吕某的房屋内,根据公平原则,应该向吕某支付一定的租金。法院判令,姜某支付2001年12月至今年6月的房屋使用费共计735元。记者 于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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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犯错被封屋 房客损失45万元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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