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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市民姚先生购买了总价逾40万元的一套房子,近日他反映,预售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规定等约定的违约金均为总房价款的0.01%,算下来只有40多元,这近乎是形同虚设的免责约定。如果日后业主不能和开发商达成一致,最终只有诉诸法律。然而,他担心的是,即使能判定开发商
违约,那按照合同约定,自己也只能得到总房价款0.01%的违约金。
物业顾问: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合同法确定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质,也就是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因此,所谓的违约金约定过低,应该指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姚先生遇到的违约金问题,如果日后开发商构成违约行为,而姚先生的实际损失又高于违约金,那么姚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实际损失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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