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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6-11-27 11:17:41 青岛晚报
青岛新闻网2006年11月27日来源:青岛晚报 读者孙女士:2001年,丈夫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我们还未结婚。2002年,我们结婚,2005年,我们还清了贷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现在,我们准备离婚,请问,这套房子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答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故该房屋应属于你丈夫个人的,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答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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