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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新闻网  2006-11-23 17:18:40 

 

  文号:青价格[2005]179号

  日期:2005-11-01

  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

  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
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三、集中供热范围内低保户用热增支部分由财政补贴。为减轻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对低保户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市内四区集中供热范围内低保户热费增支部分由财政补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搞好宣传,加强监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及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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