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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如何要求开发商赔偿?

青岛新闻网  2006-11-08 08:37:13 青岛日报

 

   问:2003年1月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12月,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为房屋交付后的90天内,但双方没有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房屋交付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有关房产登记的备案手续,因此我直到现在仍然办不了产权
证,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要求开发商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 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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