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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9月28日审议了这部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强化了对驾驶人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
小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要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机动车驾驶人如果“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等十八种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关闭高速公路的措施,致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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