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让读者琢磨不透。(据9月15日《青岛早报》)。 面对这种违反常理和法理的“阴阳判决”,读者纷纷质疑,法院好不尴尬。而成都中院后来给
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 想必,堂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胡涂到如此地步吧。我怀疑其中可能隐藏着一场司法腐败的“双簧戏”。尽管成都中院一再声称“未发现高波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问题”,但是未发现并不等于不存在,准确的结论应该在严格的司法调查之后,眼下定论为时尚早。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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