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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

青岛新闻网  2006-07-12 02:13:06 青岛日报

 

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公积金体制研究专家、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教授介绍,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部分省市将住房补贴统归为公积金,其单位缴存部分达到工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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