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长途汽车发生车祸,就读于青岛某大学的小董在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后,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她在入校时统一办理的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市南区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小董医疗费等近9000元。
昨天,为保险公司代理此案的赵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法院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
告赢车主再告保险公司
2004年2月的一天,小董乘坐的客车在新泰市羊流镇发生车祸,小董随后被送到了医院。经过43天的住院治疗,小董共花费医药费共计9000多元。为了拿回自己的损失,小董出院后,首先将客车车主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2004年11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客车车主等人赔偿小董两万余元。
小董回到学校后想到,她在2001年入校时曾加入了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此又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初条款赔偿她住院费用的90%及住院期间每天补贴共计9600余元。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小董不能证明她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只是小董所在学校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协议,小董不能提交保险合同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小董在新生入校时,通过学校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小董和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并作出了赔偿医药费及43天住院补贴共计8800余元的判决。
昨天,保险公司一方代理律师表示,小董已经拿到了人身伤害赔偿,如今再申请保险赔偿,重复计算非常不合理,而公司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小董在保团体险后,从第三者处得到了赔偿,公司将不再赔偿,他们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