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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6月13日,胶州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8名业主房屋被延期交付。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这家公司赔偿8名业主1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8000余元。
记者从胶州法院了解到,胶州市民管玉芹等8人于2003年5月至7月,分别与青岛市胶州新城
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浮翠园小区14号楼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0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但直到2004年9月6日,购房人之一的金英花女士才接收到房子,而这还是8人当中最早的,最晚的管玉芹女士直到2005年2月22日才接收了房子。8人此后找到开发商讨说法,但对方却拒绝赔偿违约金。多次协商未果后,8人将胶州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告到了胶州市人民法院。(记者牟成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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