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市北区烟草 专卖局公告 青烟北(2006)公字第2号 我局在2006年1月1日发布的青烟北(2006)公字第1号公告期限已到,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
对其中真品卷烟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假冒卷烟公开销毁,现予以公告送达。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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