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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患者以身试药才能发现问题?

青岛新闻网  2006-05-15 16:15:56 红网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临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肾功能衰竭),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查封、扣压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药品。

  不难看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事情败露并非使监管部门的主动出击,而是来自于广东部分
患者严重不良反应的身体代价。事情发生之后,各级药检部门虽然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但是仍然不能逃脱其失职之实。如同“奥美定”注射隆胸产品一样,非要患者“以身试药”付出代价之后才能发现问题吗?如果假药与劣药事件的发生,总是在无辜的患者承受痛苦之后,前期的试药过程和监察报告有什么作用?国家设置并由纳税人供养的药检部门作用何在?
 

  药检部门作为药品质量的“把关人”,事前监管才是最重要的,“事后诸葛亮”的做法显然是监管缺失。保证药品安全,是关涉人命的天大事件。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假药生产和上市畅通无阻,且通过了了国家药监局的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充分暴露了监管漏洞。职能部门作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最后担保者,是国家和公民天然的依赖对象,但这次事件却让部门本身和“国药准字”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我国新药申请每年高达一万多种,如何让公众相信药监部门在其他药品上的积极作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现在的处理程序来看,目标几乎完全集中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惩罚生产假药的企业当然是应该的,但是覆盖面却不能局限于此。让假药生产、流通并被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不能只是找个“替罪羊”就宣告结束。而且,其中是否存在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都应该彻底清查,同时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处理结果。行政管理中的责任追究制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口号,必须在实践中有所体现。每个事件的发生,都应该让玩忽职守的人真正受到惩罚。这样,才能减少患者付出健康代价的可能。也只有这样,才能迅速而扎实地重建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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