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1日,我市正式启用《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备案机关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审查认可后,颁发桔黄色封面、标准文本格式的《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
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建设单位有未备案等违规行为,将予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或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情况下造成使用人相应损失的也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竣工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是工程保修期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用户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向上述单位投诉。凡不接受投诉或不做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记者曹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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