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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书承诺未兑现 谁来为“售楼宣传”埋单

青岛新闻网  2005-12-08 14:38:06 青岛早报

  
 

    法律人士称,对未写入购房合同但约定明确的宣传,开发商应承担兑现义务

    目前,不少购房者都是通过售楼书等宣传资料先了解房屋信息,但是,这样往往容易陷入虚假售楼宣传的误区。近日,本报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接到的有关投诉中,虚假宣传带给购房者的烦恼着
实不少。更多的市民关心开发商为售楼宣传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售楼宣传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视为合同内容?为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事件楼书承诺未兑现

    岛城某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在售楼书上承诺“厨房配套高档厨具,卫生间配套高档洁具”。董先生等购房者当时认为,既然是高档配套标准总不会差到哪里?并且,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也未约定高档配套的具体标准。直到日前交房时才发现实际上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非常低档。

    为此,董先生认为开发商欺诈了购房者,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然而,开发商却以合同未约定具体配套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董先生只能吃了个“哑巴亏”。

    观点模糊言辞是陷阱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的律师冷奎亨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楼盘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应视为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于一些较为模糊的广告言辞,如“高档品牌”、“豪华会所”等因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内容,因此一般无法视为合同内容。冷奎亨同时认为,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销售广告、楼盘宣传未写入合同,而其中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负有兑现承诺的义务。

    建议写入合同是关键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的周艳律师认为,约定明确、具体的售楼宣传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未能兑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周艳律师建议购房者,在了解开发商销售广告、售楼书时,应当注意其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将它写入购房合同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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