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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
分为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49条,其施行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作了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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