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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化产业体系雏形初具
增加值突破百亿,占GDP比重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本报讯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2004年度我市共完成文化产业增加值101.6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达4.7%,虽与成为城市支柱产业所必需的占GDP10%的最低比率还有相当距离,却远高于全国1.4%
的平均水平。就经济总量而言,我市的文化产业增加值接近于批发与零售业,意味着青岛已初步建立起了门类比较齐全的城市文化产业体系。
市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青岛的这一文化产业体系共囊括了三大范畴,分别是: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为代表的核心文化产业群,以休闲娱乐、广告会展为代表的外围文化产业群,以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制造和销售为代表的相关文化产业群。
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统一此前国内外有关文化产业概念范畴的各种不同界定。这一分类标准认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应包括: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及与之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以此为标准,结合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对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概况及特点进行分析,还可得出以下相关数据:2004年度我市共拥有文化产业从业人员18.6万人,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4.1%,已相当于全市住宿餐饮业的就业数量。这些均表明,经过几年的积累,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潜力和市场空间。(本报记者 李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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