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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赠”物业别当冤大头

青岛新闻网  2005-10-20 15:28:06 青岛早报

  
 

  如今的房地产促销手段不断翻新,并且开发商五花八门的赠送方式总是能吸引不少购房者。买房送空调、装修、露台等等已经不新鲜了,现又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称“买房即送几年物业费”。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的企业,往往不是开发商。其中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可能是由开发商自己投资成立的,也可能是
开发商指定的。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接受继续由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从法律角度看,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就不是同一个主体,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因此,除非物业公司自愿接受购房合同中的赠送物业费约定,因此,该约定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所以,一旦物业公司不接受赠送条款,业主往往又当了冤大头。【友情提示】购房者不要轻信开发商赠送物业费的口头承诺,而应该把口头承诺落实在购房合同中。购房者对于开发商的此类“赠送”,还不如坚持去掉那些花架子,让开发商将赠送物业管理费直接改为降低房价,把赠送改为降价最简单也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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