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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青岛新闻网  2005-09-28 13:01:26 青岛晚报

  
 

    根据审判机关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房地产纠纷案件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应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据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汤书国律师介绍,房地产纠纷除通过诉讼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外,对因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引
发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根据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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