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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将承诺写入合同遇到类似泽润金融广场“保留解释权”宣传时,购房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青岛新闻网  2005-09-15 19:21:09 青岛早报

  
 

  周四,本报刊登《“保留解释权”就能免责?》一文,多位购房者反映开发区泽润金融广场宣传上的一句“保留解释权”,让他们觉得心里面没有底,甚至放弃了购买该项目的打算。他们质疑,“保留解释权”是否会成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的借口呢? 文章刊出后,许多法律界人士及热心读者向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表达了自己
的看法。特别是购房者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权成了一大关注的焦点。开发区长江路附近的管先生称,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开发商没有兑现宣传承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绝大多数拨打热线的读者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中伟,从法律角度支持开发商无法免责的观点。代律师称,前年最高院针对商品房买卖纠纷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吸引购房者兜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认定。只要宣传承诺的内容具体明确,即使开发商保留宣传的解释权,也无法逃避没有兑现要约的违约责任。同时,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也认为,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购房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究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市消协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购房合同时,最好将开发商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并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以此防止开发商不守承诺不承担违约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消协工作人员提醒购房者,在发现虚假广告时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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