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多项政策的出台,二手房买卖双方持观望心态的不在少数,许多原来打算近期购房的市民也准备暂时立即放弃购房的念头,转而把改变居住条件的愿望暂时通过租房实现。因此,租赁市场却始终热度不减。 日前,多位市民向本报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咨询有关房屋租赁方面的问题,其中,辽宁路的王先生反映,他看好了青海路的一处出租房,当他准备付房租时才发现,出租给他房屋的并非该房的产权人。王先生咨询,对于这种房屋敢不敢租赁?希望有关法律人士给于指点。对此,多位法律人士认为,王先生遇到的类似租房问题,很有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则需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而该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若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另外,还需要注意产权人为几人共有,当签约人仅是其中一人时,需有未到场的其他产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同意出租证明原件等。只有当这些文件齐全时,租房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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