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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房产证未下发, 房屋可否买卖?
青岛新闻网  2005-06-15 04:22:16 
 

    案例:甲某于2001年1月21日购买

    乙某私房一处,乙某的房产证还未下发。购房合同约定,该房总房款为15.9万元,没有单价约定,交房时甲某向乙某付房款15万元,剩余9000元房款待乙某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时付清。2001年12月7日乙某拿到了房产证,以房产证载明面积
大于双方购房合同约定面积要求甲某支付大于部分面积价款,甲某不同意,乙某以订合同时房产证未下发是无效合同为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焦点:甲某认为,购房是按套购买的,不存在面积差价款的问题,订立合同时虽然房产证未下发,可是现在已下发,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因此双方的购房行为是有效的。乙某认为,订合同时其房产证没有下发,双方的购房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要求甲某返还房屋。

    律师评述:甲、乙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购房合同时,由于乙某房产证未下发,不具备产权过户条件,因此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系效力待定。待乙某房产证下发后,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由效力待定转化为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实施后,房屋买卖双方当时自愿、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实际管理和使用了房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卖方的责任致使没办过户手续,现能够补办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本案甲某向乙某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房屋,现实际管理和使用着房屋。乙某在房产证下发后,应履行过户登记义务,由于其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其责任完全在乙某一方。因此,甲、乙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有效。由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计价方式为按“套”计价,因此也不存在面积差价问题。乙某提出让甲某补偿面积差价是对原购房合同的变更。除非征得甲某的同意,否则乙某将构成违约。因此,本案甲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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