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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对住户停水停电吗?

青岛新闻网  2005-04-15 17:07:00 华夏时报

  
 

    案例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隶属其开发商。一日,该物业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函,称该小区5号楼住户王某所住的为分期付款房,入住后却迟迟未将约定的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物业对该住户采取三停措施,即停水、停电、停天然气,以迫使王某能及早交款。物业公司有权对该住户采取此措施吗?

    律师支招北京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的郭玉涛律师认为: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与开发商及业主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既是房屋买卖关系的主体,同时也是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能按期交纳购房款,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如果王某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得到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如果按照开发商要求对其停水、停电、停气,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    (刘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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