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处:
针对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着规范统一和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查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
际,对于贷款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查标准界定如下:若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点在当月15日以后,单位前两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应视为欠缴。
二、关于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为防范贷款风险,针对二手房贷款业务,在现审贷标准的基础上,对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应达到的比例,再作如下规定:
房龄
应达到的首付款比例
10年以内(含10年) ≥30%
10-15年(含15年) ≥40%
15-20年(含20年) ≥50%
20-25年(含25年) ≥60%
25-29年(含29年) ≥70%
三、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合同时夫妇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字。
四、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必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职工,也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考虑。
六、对临时开户、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应在单位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后,再予受理贷款申请。
七、为避免管理处之间因具体审贷标准差异引起的争执与投诉,各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解答职工电话业务咨询时,对具体可贷额度问题,原则上应建议其向拟购住房所在地的管理处或拟申请贷款的管理处进行咨询。关于“可贷额度”,原则上应理解为是综合借款人所购住房性质及相关审贷条件规定后核算的贷款额度,“审批额度”是管理处依据权限可予审批的贷款额度。凡超越辖区管理处贷款审批权限的申请事项,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权业务审批程序报批。
以上通知事项,请即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