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讯 “我要捐献自己的遗体,孩子们都不同意,难道我连怎样处理自己的‘身后事’都作不了主?”昨日,陈女士打来晚报热线电话,诉说自己的不解。
昨日下午,记者与陈女士见了面。即将70岁的陈女士,每天坚持晨跑,精神矍铄,身体硬朗,看上去像是50岁左右的人。
她告诉记者,自己一岁的时候便被卖给一户人家,养母对自己非常好,视自己为掌上明珠,直到后来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世。是养母给了她新生命,给了她新的人生。养母现在已不在人世,为了报答养母给了她新的生命,她想在去世后,把自己遗体或身上有用的器官捐献给需要救助的人,给更多的人带来新的生命。陈女士性格豁朗,说这些话的时候没有一丝畏惧。她说,自己不相信鬼神,人只是大自然的一粒“微尘”,只想尽自己的能力,能多帮一个人就帮一个。
陈女士有三个孩子,老伴两年前去世。当知道老人要捐献遗体时,儿女们纷纷表示反对。她本以为自己年事已高,是一家之主,自己的后事自己说了算。可万万没想到,这个“身后事”还真不是她一个人就能说了算的———根据《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捐献遗体,但捐献遗体时,还必须征得其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考虑中国人的风俗习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陈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决心已定,一定要想办法说服孩子们,在自己70岁生日之前,实现自己的心愿。(记者
陈小宁 实习生 盖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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