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继续保持世界领先地位,首次突破600亿美元大关。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程法光认为,从各国经验和我国国情出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大势所趋,且目前时机已经成熟。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为了引
进外资,在外资企业税收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依照企业所在地区不同而异,实际税负是14%;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4%左右。程法光代表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给予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是与WTO原则不符,使本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已加入WTO组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基本要求。如果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不仅使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超国民待遇”,国家减少部分税金收入,而且也会造成内资企业受到税收歧视的影响。
二是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成本,客观上导致大量偷税和外资的投机行为。程法光代表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许多差异,征管的尺度很难掌握,税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而对于企业来说,同样存在着管理成本问题。此外,由于外资企业的轻税负,使得一些内资企业注册为“假外资”企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三是对缓解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不利。外资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增大了汇率升值的压力,加剧了经济的内外失衡。在汇率暂时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可以减少资本流入和外汇供给,以释放汇率升值的压力。
程法光代表认为,税负不公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鼓励外资流入,抑制流出,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而减少了外汇需求,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汇率风险,也影响了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统一造成内资企业人才大量流失。内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行计税工资政策,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而对外资企业,则按工资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样造成外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高于内资企业,容易引起内资企业人才流向外企。
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对于一些担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观点,程法光代表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吸引外资的关键在于投资环境而非税收优惠,投资环境及市场潜力等才是目前吸引外资的本质因素。
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维持了25年,过了四分之一世纪,现在无论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谈起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修改,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专家学者都有一肚子话要说。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经济水平。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资料显示,1987年,我国职工年均工资只有1459元。而到了2003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1404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早已超过了800元。“二十多年来,中国人的收入至少提高了十几倍,物价也上涨了这么多,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这显然不合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程法光说。其次,个人所得税法级次过多,边际税率也过高。另外,现在的个税体系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已大为减弱,甚至还形成了“逆向调节”现象。程法光代表说,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薪所得,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较多,税务部门往往难以掌握,造成偷逃税现象。在有些地方,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已占当地个税总额的80%以上。
程法光代表表示,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