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根据即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养犬人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进入,但应当明确提示养犬人;
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及时清除犬粪。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职责分工可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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