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3月1日之前,已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在免疫保护期内的犬,应于2005年3月底之前凭有效的免疫证明(国家农业部监制的《动物免疫证》)进行登记,并核发新的免疫证及免疫标志牌。 犬类实施狂犬病免疫后,免疫证及免疫标志牌由青岛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设立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
疫门诊统一发放,免疫证必须加盖“青岛市犬类狂犬病免疫专用章”、免疫标志牌必须打挂有效期代码后才有效。 免疫证、标志牌要与登记犬相符,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佩带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免疫标志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度免疫时更换一次。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到原发证的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免疫证或免疫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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