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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等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吗?

青岛新闻网  2005-02-17 10:53:09 北京房地产网

  
 


  问:本月初,我看中一套商品房,并当场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当时,为防止开发商反悔,认购书写得非常详细,房价、交房日期等条款均有明确约定。谁知,上周开发商竟然通知我说房子不卖了,理由是认购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他们有权这么做。为此,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按照规定,认购协议应在开发商取得
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签订。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销售,这种预订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会有较大风险。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可见,一份认购协议要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二是该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此可见,如果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开发商反悔不卖房,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购书仅符合第一个条件,开发商也不能擅自反悔不卖房,具体处理方法根据认购书的约定来办。如果开发商是在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你签订认购书的,即使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认购书仍然是无效的,开发商可以反悔不卖房,而且你无权追究其责任。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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