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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审查、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全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选举市
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市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监督权(主要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行政、司法的情况,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权(任免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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