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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于下月实施 经监测不合格商品应告知消费者退换
青岛新闻网  2005-01-07 13:00:28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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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下月实施经监测不合格商品应告知消费者退换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办法》称,五类商品将被重点监测: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它商品。

    《办法》指出,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据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2001年印发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将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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