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由交通部门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改由国
税部门负责征收。由原交通部门代征的青岛市车辆购置税全部由市国税局负责征收,并于昨日正式对外办公。
市国税局介绍,为保持改革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连贯性,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除市内四区的车购税统一在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外,城阳、崂山、开发区、即墨、莱西、平度、胶州、胶南三区五市分别设置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据了解,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业务财产划转移交接收工作。根据有关统计数字预计,2004年,我市车购税入库税款达到5.1亿元。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移交国税部门征收以后,税率和政策都没有变化,仍然为购买车辆所付全部价款扣除17%的增值税后再乘以10%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所付全部价款除以1.17再乘以10%。
针对部分消费者反映目前的车购税常常不是按照实际购车价款来征收的问题,国税系统有关人士介绍,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政策规定了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如果购车人的购买价格低于同类型车的最低计税价格,就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缴税。这样所缴的车购税就会略高于按实际购车价格计算的税款数额。二是目前最低计税价格国家每季度公布一次,而车辆市场销售价格往往不到一个季度就会发生变化,二者经常不一致,这样就出现了少数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车购税高于按购车价格计算的税款的情况。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门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征收。2001年,国家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决定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过渡期间由交通部门代征。据悉,车购税征收由交通部门移交到税务部门后,购车者缴纳车购税和办理其他手续几乎没有变化。(何君胡海啸)